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企业发展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2020-06-17 00:00

一、起草依据和过程

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精神,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对现行扶持企业发展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进一步完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研究制定了我市《扶持企业发展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包括主要支持方向及方式、市与区县(市)事权与支出责任、有关要求和其他事项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支持方向及方式。列举了政府从工业、农业、服务业、金融、科技创新等方向扶持企业采取的主要方式。

第二部分,市与区县(市)事权与支出责任。一是将扶持企业发展政策确定为市与区县(市)共同事权。二是扶持企业发展原则上应优先使用产业发展基金方式予以支持。三是市直部门出台的扶持企业发展政策,原则上由市与区县(市)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四是各区县(市)出台并经市政府批准的扶持企业发展政策,市级可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五是特殊的扶持企业发展事项,可由市政府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确定。

第三部分,工作要求。一是增强各级财力保障。积极加大区县(市)自有资金投入,确保本地区支出责任按标准落实到位。二是加快政策兑现落实。对于市直部门出台的涉及支持企业发展方面的政策兑现时,区县(市)负担部分所需资金可由市级先行垫付,年终通过市区结算时上解。三是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每年开展相关政策支出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扶持企业发展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四是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对现行扶持企业发展政策及实施细则进行梳理、调整,同时,市直部门制定扶持企业发展政策时,须征求相关区县(市)意见,保证各项扶持企业发展政策落到实地、取得实效。

第四部分,其他事项。对《方案》解释权限和实施期限(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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