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钢铁项目冶炼项目备案管理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21 00:00

一、严把钢铁项目准入关

各地区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要求高度重视钢铁项目备案管理工作,严把钢铁项目准入关,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违规备案钢铁项目,严禁违规新增钢铁产能。

二、强化钢铁项目备案管理

目前,我市仅允许通过钢铁产能异地置换途径新建钢铁项目,项目需按照《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实施。

对于异地搬迁或者技术改造的钢铁项目,需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市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专项论证后方可实施建设,各地区严禁擅自新建钢铁项目。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区要审批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做好现存钢铁项目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具有熔炼能力的企业开展动态监管,严防违规私自冶炼钢铁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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