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领军人才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2018-08-31 14: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发挥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补助在引才育才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补助各支持资金的有效落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下,市科技局负责领军人才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补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三条 领军人才来鞍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处于扩张期或产业化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由风险资金提供担保的,按照发生担保额同期贷款利率,给予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贷款贴息补助。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四条 申报材料。

经市人才办认定盖章的《鞍山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风险担保证明等材料;

可以证明申请人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式4份。

第五条 办理程序。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对申请单位递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邀请相关领域专家重点就项目的创业前景、产业化可行性、创业团队、财务评价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综合评审名单。

相关银行对项目及项目单位进行贷前审核。

项目评审和银行审核通过后,市科技局提出审定意见,按相关政策予以资金支持。事后报市人才办备案存档。

第六条 对申报过程弄虚作假的,取消资金补助资格并追缴已发放的补助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21日起施行。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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