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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尽快为全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第0205号)的答复

2020-05-28 00:00

一、关于“明确负责落实去产能、调结构企业认定部门”的建议

本条建议被采纳。具体是: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要求,省政府已经确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省级 “去产能、调结构”企业认定主管部门。 

二、关于“对按照国家去产能调结构关停的企业,特别是正艰难转产的企业,应在政策中予以倾斜”的建议

本条建议被采纳。具体是:按照《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129号)要求,我省严格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对钢铁、煤炭去产能调结构关停的企业给予奖补资金支持。其中,煤炭去产能涉及249户企业,共发放中央奖补资金212478万元。下一步,我省将继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去产能调结构关停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三、关于“对符合政策的企业,要及时认定,及时予以减免”的建议

本条建议被采纳。具体是:省政府已经明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省级 “去产能、调结构”企业认定主管部门,目前我委已将钢铁、煤炭行业涉及去产能企业名单提供给省税务局,省税务局将根据企业申请办理相关税收减免。下一步,我委将按照省政府要求,做好去产能、调结构”企业认定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省税务局,使企业充分享受到国家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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