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17-11-16 18:58

一、相关背景 为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技术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挖掘技术交易服务潜力,扩大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加强和完善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及《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大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过程 大连市科技局自2017年2月开始,组织起草《大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3月,公开征求了意见。2017年4月,召开了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国家技术转移机构、高校院所征求修改意见座谈会,按照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并完善了管理办法。 2017年9月30日,市科技局印发了《大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大科发139号)。 三、依据文件 1、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2000〕63号); 2、《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3、《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6月27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修正) 四、内容说明 《大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实施是为了规范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和体系建设,保障国家促进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1、大连市科学技术局所属技术市场管理部门(以下称: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合同认定是指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的设立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登记的原则。各登记点要按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53号)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在认定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大额合同及有争议的合同除外)。登记点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进行分类登记,核定技术性收入,按比例审批奖酬金,进行技术合同的统计、分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每两年对各登记点资格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登记点予以撤消,并对登记点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定期督查。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持证上岗。登记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后,方能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登记员要严格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公正廉洁,要保守当事人的有关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是在实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技术合同文本和有关表、单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工作需明确专人管理,其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的作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由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保管,三年以上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送至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 部门提供的地点统一存放。待合同文本超过有效期限10年以后,由各登记点组织鉴定,填写销毁清册,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由至少两人负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销毁清册需提供一份给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留存。 五、关于施行时间的问题 为推动我市技术市场的蓬勃发展,规范技术交易行为、增加技术合同登记额,结合大连市技术合同登记系统改建工作进展,确保新增技术合同登记点工作的顺利进行,需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我局起草的《大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符合《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本规范性文件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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